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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章程
时间:2017-09-04 08:46   来源:普理禄   阅读次数:

玉溪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玉溪师范学院源于1978年5月创办的玉溪师专班,1983年11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玉溪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7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溪师范学校、玉溪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教育资源)合并的基础上建立玉溪师范学院。

学校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坚持“立德树人、能力为重、内涵发展、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秉承“至真至善、致美致用”的校训精神,致力于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教学应用型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玉溪师范学院”,简称玉溪师院;英文名称为“Yuxi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YX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实行省市(玉溪市)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依法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玉溪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足玉溪、服务云南、面向全国,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专业型教师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发展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强基础、提质量、创特色,致力于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教学应用型师范大学。

第十条 学校办学理念:立德树人、能力为重、内涵发展、服务地方。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至真至善、致美致用。

学校校风:诚信、践行、求是、创新。

学校教风:严谨治学、修身育人。

学校学风:博学慎思、厚积薄发。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构建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理并重、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形成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等人才培养体制。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法、教、管、理、工、农、经济、艺术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相关学位。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玉溪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每届任期五年。

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的能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玉溪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审计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和违纪行为,加强监察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监察审计部门与中国共产党玉溪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副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上级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事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副校长主持。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教学科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统一和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下属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或需要设立学院;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所、中心等基本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完善校内管理模式,分清院校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实现责、权、利相一致,增强学院办学活力、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统称院系党组织)。

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和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副院长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校长聘任。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工作事项和工作职责确定,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传习馆、校史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节 学术评价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十七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校领导、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四)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或院级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或院级分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院级分委员会由学院依规程采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制定学位授予办法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及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节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学校建立院级教代会和职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学生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师重学、团结互助、诚实守信、保护生态、热心公益等良好品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据规定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等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 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文化交流。发挥云南的地缘优势,成为玉溪面向东南亚、南亚国家开放办学与文化交流的窗口。

第七章 资产 经费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形象识别系统UIS)等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项目运作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构建与地方高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稳定和谐的安全保卫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以学校主色调为背景,以一打图书和一支笔尖叠成塔的具象,下方有“1978”字样,代表建校时间;内环上方是毛泽东书法集字“玉溪师范学院”,下方是“玉溪师范学院”的英文大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书法集字“玉溪师范学院”,左上角配以徽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毕业歌》,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5月20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址:http://www.yxnu.net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七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玉溪师范学院校名

附件2:玉溪师范学院徽志

附件3:玉溪师范学院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