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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10-16 08:31   来源:普理禄   阅读次数:

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玉溪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教风、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有效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实现学术事务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及程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构成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包括选举委员和直聘委员。

选举委员候选人,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候选人名额,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经二级学院教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候选人。

二级学院在推荐、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各二级学院选举产生的委员候选人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不超过1人。

直聘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5。

第七条 学术委员由学校召开全校教授大会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

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采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其中当选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据学科、专业背景自动进入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3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学院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学术委员、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委员会,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任务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调离学校或者个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免除或者同意选举委员辞去委员职务,由原所在二级学院重新补选新委员候选人。免除或者同意直聘委员辞去委员职务,由校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增加、补选与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未公示前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决策前进行审议,并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或者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调整、科学研究、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的遴选与推荐;竞争性科研项目、团队、平台等项目的推荐;

(二)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进行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三)决定学校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五)按照学校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一)审议人才培养标准和专业设置标准;

(二)审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建设标准;

(三)组织与指导教学工作的实施与评估等相关学术事项;

(四)评定学校设立的教学类项目;

(五)评定学校教学成果奖项;

(六)推荐教学与评奖项目。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接受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认定与裁决学术纠纷,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一)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二)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复议有异议的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再次举行听证,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议、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分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方式、通讯投票等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会议列席、旁听席,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代表享有议事权利,没有投票表决权利。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规定所做出的决定与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各专门学术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本分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的工作报告。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报告。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各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2011年通过的《玉溪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