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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5-09-29 10:45   来源:杨光   阅读次数: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以促进学风建设为目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以“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为原则,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达到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增长才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通过岗位锻炼,使贫困学生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部署、规划、管理、考核、协调、指导及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应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勤工助学工作的开展,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协助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基地建设管理和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分为教学岗、科研岗、管理岗、劳动服务岗等四种类型;以上岗时间为标准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帮助贫困生解决生活问题出发,结合各用人单位实际,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各用人单位于每年9月10日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下一学年岗位设置申请,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我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各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并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勤工助学岗位和用工情况及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生正常学习和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开展。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实行固定岗位管理和临时岗位管理模式。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报酬相对稳定;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用人单位需按项目提前3天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设置申请,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在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定期对各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其能更好地胜任和完成工作任务,掌握一定的适用技能,促进能力的提升。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同学不得随意解聘或调整;对不服从管理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解聘或降低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原则上每个固定岗位每学年只聘用一人,工作时间每人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分为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两种。固定岗位按月计算,劳动报酬一般为100元—180元/月;临时岗位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根据具体工作量确定,发放标准一般每小时不少于8元。

第二十一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临时岗位劳动报酬由各用人单位核算工作量,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发。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负责人需配合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好上岗人员的考核,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需填写《玉溪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玉溪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登记表》及上岗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过及其以上),交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定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5日。

第六章 上岗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是大学生获得勤工助学资格的准入证,各学院应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让需要帮助的困难学生得到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资格的认定条件:

1、玉溪师范学院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00元的经济贫困学生;

3、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违纪违规现象;

4、努力学习,积极要求进步,学业有明显提高,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

5、承诺上岗期间(一年为一个上岗期)至少参加一项技能培训;

6、来自高寒山区、 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优先考虑。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学校减免学费的军烈属子女和孤儿;

2、受玉溪市民宗局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

3、资格认定前一年度社会资助总额超过2000元的经济困难学生;

4、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资料或冒充困难学生的(问题严重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岗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1、勤工助学岗位聘任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持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情况,提出勤工助学岗位个人书面申请材料,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能力要求进行聘任,并报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公示。

2、每年聘任的学生于11月正式上岗,并接受聘任单位的管理。

3、上岗学生需填写《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定于每年6月,各用人单位根据上岗人员的工作表现推荐上岗人员总数的5%参加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部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