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条件
1、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学生;
2、毕业时愿意到基层贫困地方(西藏、新疆、西部志愿者服务地)工作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申请时间
每年的9-10月。
(三)学费减免的标准
1、减免当年全部学费;
2、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
3、减免当年四分之一学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享受学费减免资格:
1、因个人原因造成留降级或期末考试(含考查)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当年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者(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