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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国家和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07 10:01   来源:张春霞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成长成才,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玉溪师范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一)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财务工作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相关人员、二级学院辅导员与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奖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并实施;对二级学院评审出的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员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开展奖助学金政策宣讲,对各班级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本学院评审出的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各班级成立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班主任、本班学生代表(建议含班干部、普通学生、贫困生等)5-7人组成,负责做好各项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及政策的解释,做好评审过程的记录;对本班评审出的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报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为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业成绩要求连续两年内排名专业、年级或班级10%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排名超出10%,但是均位于前30%,必须在学生科研、创业、社会工作或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

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评奖学年须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奖励三项;

(三)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四)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在二级学院参加公开答辩产生;

(五)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取消本年度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六)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七)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具体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业成绩必须排名所学专业、年级或班级30%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不得参与评选;

(四)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取消本年度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五)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六)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奖学金评选资格,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和国家二等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具体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学业成绩为依据,国家助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适当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倾斜,确保有国家政策依据 重点保障人群全覆盖;

(三)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取消本年度的助学金评选资格;

(四)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取消两年的助学金评选资格;

(五)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助学金评选资格,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3800元、二等每人每年2800元。

第六章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十三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五条 具体条件

(一)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为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业成绩要求连续两年内排名专业、年级或班级10%以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或学业成绩排名超出10%,但是均位于前30%,必须在学生科研、创业、社会工作或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

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评奖学年须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奖励三项;

(三)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校级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四)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在二级学院参加公开答辩产生;

(五)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取消本年度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六)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七)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章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十七条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云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籍满一年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九条 具体条件

(一)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业成绩必须排名所学专业、年级或班级30%以内;

(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学校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

(三)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推荐人选须为同年度内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父母双方均为政府、事业单位或国企正式职工不得参与评选(根据《云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南》相关规定);

(四)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等,取消本年度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五)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取消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六)虚报个人信息者,取消两年的奖学金评选资格,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八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多项奖助学金者,可多项享受荣誉,奖金按最高单项奖助金额发放,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审必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召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次会议,审议通过奖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对评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二)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四)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推荐,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院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复审,确定最终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学校奖助学金评审会,审议奖助学金评审报告及获奖助人员名单;

(七)审议通过后,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的相关要求组织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材料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九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于1231日前完成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于1115日前完成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按月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月份为37月,秋季学期发放月份为9至次年1月;

(四)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如有变化,将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休学、退学等原因无法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由学生处向国家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优秀学业奖学金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述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违纪问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生处学生奖助管理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学生对评审、发放及发放后的管理与使用过程有疑问的可进行反映。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如遇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