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学生管理服务 > 正文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11-25 17:44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于学校(院)针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认为失实或失当而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学生。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平、公正、公开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进行申诉处理的原则。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校设立的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

申委会依照下列办法设立:

(一)申委会设委员若干名(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党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领导各一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各二人,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担任。

(二)申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届满可以连任。

(三)申委会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常设秘书处,负责学生申诉制度建设、受理学生申诉、文秘、档案管理及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

申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作出具体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学校(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委会不予受理。申诉人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书面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须客观真实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的学院、专业、(原)班级、(原)学号等;

(二)申诉人家庭详细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作出具体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名称(被申诉人);

(四)申诉请求的事项;

(五)申诉请求的理由;

(六)相关的证据资料;

(七)申诉人签字、申诉日期;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申诉人委托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人在复查结论作出之前,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撤回申诉,申委会立即停止申诉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章 申诉复查的处理程序

十一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复查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申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申委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委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委会应当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具体复查以下内容:1)事实是否清楚;(2)程序是否正当;(3)证据是否充分;(4)依据是否明确;(5)定性是否准确;(6)处理或处分是否适当;(7)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8)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作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由申委会秘书处召集委员举行申诉裁决会议,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

第十六条 申诉裁决会议由申委会主任委员主持。申诉裁决会议不公开举行,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参加会议。申诉裁决会议应当制作笔录。复查决定由申委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并由申委会秘书处在笔录中载明投票情况,经申委会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 在申诉裁决会议召开之前,申委会秘书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认为如有委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在申诉裁决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方式向申委会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正当理由,是否回避由申委会主任委员决定。申委会委员系申诉人的近亲属、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申委会作出复查决定,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申诉人陈述、被申诉人陈述、事实、复查结论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依据。复查结论包括维持、撤销或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书由申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申委会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申委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诉的复查过程、相关人员陈述、申委会委员意见以及公布前的复查决定内容等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委会秘书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

送达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申委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复查决定书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云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也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投诉。

申委会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建议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委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申委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复查,并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参加听证。听证会公开举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前1日向申委会秘书处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不影响申委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员)担当,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申诉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诉人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参加听证会的申委会委员应当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于20175月重新修订,自20179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