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 > 正文
玉溪师范学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时间:2019-12-31 15:54   来源:王永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玉溪师范学院所在地玉溪市红塔区是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防震减灾的工作。
    第三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学校立即按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院系各部门负责的原则,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全校教职工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思想,在出现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危急时刻,学校领导和老师,特别是共产党员、中青年老师和学生干部要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精神,以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为宗旨。
    第四条  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学校要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和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消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五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条应急预案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制定,并定期组织学习。
    第七条预案的实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应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其余学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各部门、各院系主要负责人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
第九条临震应急期,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行政办公楼一楼党政办公室(电话:0877-2052835),会议室设在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会议室设在学校足球场。
    第十条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学校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命令,向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发布相关的地震消息和地震预测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统一领导学校的抗震救灾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报告。
    (三)组织各单位做好避震疏散;调集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师生生活;慰问受灾师生。
    (四)组织、调集救灾队伍,抢救受伤人员;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重要设施、设备,防止次生灾害和三次灾害的发生,尽快恢复教学、生活。
    (五)负责外援队伍的联系和分配。
    (六)开展正面宣传教育,稳定人心、制止谣言;加强安全保卫,保护公、私财物不被侵害,维护校园稳定。
    (七)抓好学校设施、设备的抗震设防和加固。
    (八)做好平时抗震防灾科学知识教育,以增强师生的抗震防灾意识和学校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九)临震应急期,指挥部成员轮流值班。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院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上课教师为责任人,并按职责分工,成立若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随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一起。
    职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掌握震情、灾情及地震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调度分配进入学校抗灾救灾的人、财、物;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负责上级和友邻单位救援队伍及慰问人员的接待工作。
    与上级地震、抗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震前、震后监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震情、灾情的调查、评估和震灾损失资料的及时统计和上报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负责通讯保障和调度,保证震区与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上级部门的通讯联络畅通。
    迅速组织运输车队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受伤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师生发布灾情和有关抗震救灾抢险纪实;做好防震减灾、地震应急处理等有关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武装部(电话:2054738);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组设在武装部临时办公点。
    职责:迅速组建、统一调度抗震救灾抢险救援队伍及时奔赴灾区营救受伤人员,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线路和设施;帮助受灾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生活,负责搭建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临时办公室。
    组织鉴定震区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能、抗震性能;组织对震区重要水利、电力、供水及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和房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四  条物资供应组
    物资供应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后勤服务中心(电话:2986388);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组设在后勤服务中心临时办公点。
    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学生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运、储备、调拨、管理及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转运和分发工作;负责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临时办公室的物资准备和供应。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保卫处(电话:205072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组设在保卫处临时办公点。
    职责:及时加强学校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火灾扑救和预防。
    第十六条医疗生活组
    医疗生活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学生健康中心(电话:298577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组设在健康中心临时办公点。
    职责:负责震区师生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协助应急办公室做好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处理和孤幼老残人员的安置;做好接受外界援助的工作;负责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和人员的避震疏散。
    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及时组建震区临时医疗站救治伤残人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蔓延;筹集和储运各种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生活区的安全保卫,防止不法分子乘乱打劫。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组
    财务管理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计财处(电话:2050710);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设在计财处临时办公点。
    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第十八条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临震应急期设置在宣传部(电话:2055167);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设在宣传部临时办公点。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外界有关震情及灾情的询问,接待新闻单位来访。   
    第十九条  上述各工作小组及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根据本预案要求,及时落实具体人员,一旦发生强烈破坏性地震,工作小组成员要立即集中到组长处,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  地震预报和防震措施
    第二十条  地震的预报,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学校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向学校和社会发布、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玉溪市或红塔区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学校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在临震应急期,学校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平息或澄清地震谣传和误传。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后,学校要对重要施设、设备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各单位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校园治安治理,坚决维护学校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二条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校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师生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落实,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  制定人员疏散方案、各疏散路线、疏散场地环境平面图并在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监控及巡视。
    第二十七条  提高师生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安定人心,保证学校安定。
    第二十八条  当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发生5.0级以下地震,仅造成较轻破坏或一般损失时,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要立即组织震情、灾情调查和必要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处置情况在请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并及时做好灾情损失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当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启动本预案,及时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了解震情、灾情,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章  临震应急反应
    第三十条  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应当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召开紧急会议,学校领导和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务必在最短时间内赶赴设在学校足球场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会议室,参加会议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在学校内进行紧急动员,同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震减灾局、省教育厅,请求及时救援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学校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学校的交通车集中到田径场,作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的临时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广大师生宣传教育,做好师生思想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基层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章震后抢险救灾
    第三十六条  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地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部,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第三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三十九条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第七章  安全防护及救援行动
    第四十条  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立即赶赴本级指挥所,各抢险救灾队伍必须在震后1小时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本级抢险救灾。
    (一)迅速发出紧急警报(连续的急促铃声和呼喊声),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上课(自修)时间:1.各班学生在上课教师的组织下按顺序立即撤出教室到运动场、操场等开阔地带避震;2.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开阔地带。
    课余时间: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择。学院场所人多,如遇地震应立即躲在桌子、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待地震过后再有序地撤离。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应用手护住头部,迅速远离楼房,到街心一带。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远离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压线等处。正在行驶的汽车要立即停车。
    就餐时间:1.在餐厅就餐的学生在值日教师及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按离出口“由近及远”原则撤离,即按座位自左到右、自前到后撤离到运动场、操场等开阔地带;2.所有校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开阔地带。
    就寝时间:1.一般在宿舍就寝时,学生撤离困难较大。在感觉上下颠簸时,住在上铺的同学,应立即来到床下,并钻到床底下,也可以蹲立在墙脚边;切忌钻到衣橱里或站在宿舍中央;也不要急着涌出宿舍楼,保持镇静心态等待救援队的到来。2.教师、宿舍管理员及社区辅导员应迅速赶到学生宿舍,根据情况组织学生按顺序撤离到运动场、操场等开阔地带。(撤离顺序由近及远,各层楼仍按照先中间后两边。)
    (二)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三)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四)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五)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广大师生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六)迅速了解和掌握本校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当地党委政府。
第八章  紧急避震疏散
    第四十二条  当学校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人员按就近、安全、相对集中、相互照应、便于召集、方便自救、互救、学校救助的原则进行紧急避震疏散。
    第四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在正常上课时间,学校本部人员疏散方案:
    十一教、十二教、十三教、十四教、七教(数信学院、物电学院)师生就近疏散到十一、十二教与十三、十四教之间的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图书馆内师生就近疏散到田径场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学生食堂、教育超市师生就近疏散到食堂与十一、十二教之间的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学生宿舍A幢、B幢、C幢、D幢师生就近疏散到AB幢与CD幢之间的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F幢、G幢、H幢师生就近疏散道F幢前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学生宿舍三幢、四幢、五幢、七幢、校医室师生就近疏散到临近足球场的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一教、二教、五教、六教师生就近疏散并躲藏在较为安全的地带。
    七教、八教、九教、十教、体育场师生就近疏散到临近的篮球场等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第四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在正常上课时间,学校西院人员疏散方案:
宿舍及教学楼师生就近疏散到篮球场等安全的空旷地带并相对集中,负责人迅速到预定地点集中待命,受领任务。
    第四十五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在正常上班时间,办公区人员疏散方案:
办公区内人员就近疏散到塑胶篮球场。
    第四十六条  双休、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发生破坏性地震的避震疏散方案:
    双休日期间学生主要集中在宿舍,宿舍教师组织疏散学生到就近的空旷地带。
    寒暑假期间,学生集中住宿在四幢、七幢等宿舍楼,宿管老师组织疏散到附近安全的空旷地带。
    图书馆及双休、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开放的自习室的师生就近疏散到安全的空旷地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一旦进入破坏性地震应急期,学校所有通道必须保证畅通无阻,严禁在进出口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阻塞通道。
    第四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并加强巡逻检查,防止不法分子趁“震”打劫。
第九章  应急通讯保障
    第四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各工作组与指挥部以及各组之间的通讯联络,在有线通讯破坏后,用无线电话联系,若无线电话也被地震破坏,则采用对讲机脱网联系。
    第五十条  学校的应急通讯保障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在临震应急期间,要绝对保障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各个工作组、省教育厅、市政府的通讯畅通。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保证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个工作组的无线联系,并尽快设法与省教育厅和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五十一条  临震应急初期,应急办公室要准备适量的无线通讯设备,并保证通讯设备完好。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保障抗震救灾的通讯,应急办公室有权征集学校内现有的无线通讯设备,并统一调配使用,事后应予及时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或阻拦。
    第五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办公室负责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所需的有线通讯和专用线路的架设,并随时保持畅通。
第十章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第五十三条抢险救援的主要力量是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党员干部、辅导员、班主任,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党员干部、辅导员、班主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预定地点集合待命;学校各单位要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听从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学校师生都有参加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临震应急期,学校抢险救灾的资金,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财务管理组负责准备。
    第五十五条  临震应急期,学校抢险救灾的物资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准备;安置、疏散师生所需的吃、穿、住等生活必需品和防疫、急救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生活组负责准备。并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灾害损失评估
    第五十六条学校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抢险救灾组负责。破坏性地震发生以后,抢险救灾组要迅速与玉溪市有关部门联系,以地震部门为主,会同城建、民政、保险等部门尽快完成学校破坏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评估结果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省教育厅、玉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章  救灾纪律及奖惩
    第五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学校所有能调动的人员、装备、物资、车辆、通讯设备必须服从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震情、灾情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五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工作组在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向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六十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部门、院系或个人;
    (二)保护国家、学校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部门、院系或个人;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五)因震情、灾情预报、速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第六十一条  在地震应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程序者;
    (二)违抗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者;
    (四)阻挠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者;
    (五)有特定责任的工作者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者;
    (六)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学校或公民的财产者;
    (七)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者;
    (八)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谎报实情者;
    (九)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者;
    (十)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预案中的“地震应急”是指为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抢险行动。
    第六十三条  本预案经批准,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院系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本预案由学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十六条  其他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玉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