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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校园安全值班制度(试行)
时间:2019-12-31 16:12   来源:王永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设施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从严治校,依法治校,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学校常态化、24小时值班制度。校综治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和管理全校的值班工作,履行学校行政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值班审核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校总值班室设在长安楼102室,电话: 2054411。
    第三条 值班工作应遵循“作风严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应对得当、落实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值班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综治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当值人员负责对校园秩序、防盗、防火、防灾和治安进行检查,及时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总值班和各单位值班。 
第二章值班单位、时间、要求
    第七条 全校所有二级学院、党政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单位)都为值班单位。 
    第八条 值班人员构成:每班必须有带班校领导、单位领导、值班工作人员各一名组成。 
    第九条 重点时段(如学校毕业生离校、特殊时期)除执行此值班制度外,启动特殊时期值班制度。 
    第十条 值班时间为当日8时-次日8时(含周六、周日、节假日);保卫后勤处当班人员夜间继续坚守岗位,院办、学生处、对外合作处和二级学院当班人员至每日22时后可离开校园,其它党政职能部门每日实行当班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周将下一个月的值班安排表报校综治办公室(值班安排表要求填写清楚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及值班室地点),综治办公室将在每月底在数字校园上发布下个月的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节假日、寒暑假学校领导带班、部门领导值班以院办安排为准。 
    第十三条 带班领导为当天值班期间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各值班点情况不定期进行了解、抽查。当值期间不能离开红塔区行政区划范围,确需离开岗位的,应及时协调其他领导代为履职,并向总值班室备案;因临时公务需离开岗位的,应明示工作去向,并告知总值班室。 
    第十四条保卫后勤处要将学校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纳入日常巡视、监管重点,强化门卫、楼宇门禁管理工作;加强对宿舍、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危险物品等场所的巡查力度。 
    第十五条 各值班点在规定值班时间内必须保证随时有值班人员在岗,杜绝无人值班情况发生;不允许私自调班,请人带班。 
    第十六条 当值期间禁止喝酒、打牌、下棋等行为;所有当值人员必须保持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确保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各值班点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字迹工整,详细记录当值情况、处理情况、结果及未尽事宜等;做好交接班移交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岗,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熟悉值班规定和工作流程,当值期间如遇突发事件按《学校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安排值班人员时,应考虑家住郊区职工的家庭情况、家庭住址等因素,尽可能安排家住市区内、可同路、结伴前往的教职工值班,确保值班教师的出行安全。 
第三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总值班室统筹全校值班工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总值班室要对各单位值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鼓励;发现有未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等违规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对领导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