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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时间:2021-10-23 09:41   来源:史文莉   阅读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校园突发事件,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主要是规范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一般程序和职责。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校园内外由学校师生员工实施或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校园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对师生人身安全,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下列突发公共事件: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斗殴、群访、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学校内突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因反应或不良反应;因校内外环境污染造成的学校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学校内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四)自然灾害事件。包括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对学校建筑设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强降雨、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五)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络或校园信息系统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伪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攻击校园网络与校园信息系统,造成校园信息系统应用平台瘫痪、校园网络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事件;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校园网络与校园信息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事件等。

突发重大舆情事件。包括在校师生言行、校园内发生的各类事件所引发的舆论关注或媒体炒作等可能对学校的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蛊惑、迷信、暴力等宣传活动。

(七)突发考试安全事件。包括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致使工作中断的事件。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由高至低分为四个等级: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具体事件的级别划定标准由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校外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需要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统-组织,调度校外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调度校外多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只需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调度校外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或者能够以学校为主自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长: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分管相应突发事件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

 员:办公室、宣传部、纪检处、保卫处、涉及突发事件工作内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涉及突发事件工作内容的各学院党委书记及院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各工作组和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统一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检查和督促各工作组和相关单位平时做好应变准备工作;督促各单位制定和总体预案相适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整理和上报,负责起草相关文件、工作总结,负责协调、参与督办相关规定的落实和执行,负责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理协调工作,负责宣布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个工作组:

(一)突发事件专项工作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由涉及突发事件工作内容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归口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涉及突发事件的各学院党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该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和日常事务置。

(二)安全与秩序维护组。由学校保卫处处长任组长,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秩序,落实安全值班与巡逻,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泛收集信息,保持与地方政法部门的联系,组建应急小分队并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三)宣传教育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涉及的学院、部门为组员,主要负责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统一口径,负责监控网上信息并对外发布做好外界新闻单位、记者的接待等工作。

(四)学生工作组。由学校学生处处长任组长,涉及的学院部门为组员,主要负责及时掌握生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涉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正确引导学生情绪与行为。

(五)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财务处、国资办、校办企业为组员,主要负责条件装备保障、后勤服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各工作组组长在接到发生突发事件的通知后,应立刻通知所属成员迅速到达突发现场,到达现场后要积极开展工作,有效控制局面,积极、稳妥、快速平息事态,尽量减少或消除影响,同时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部署本工作组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现场指挥权由场校领导按排名顺序行使,涉及外籍师生时国际交流处应参与。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处理突发事件的义务,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做好充分的应急思想准备,一旦突发事件发生,要拉得出,用得上,服从命令听指挥,尽职尽责。

第七条 各工作组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指挥部实行现场办公,并设置显著标志,必要时划分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戒严和封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要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立足于防范,强化预防,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师生员工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九条 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学院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工作组要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条 最先发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接到有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报告(0877-2052896)或拨打校园报警电话(0877-2053110),不得延误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并视事件具体情况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工作组,特别是专项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到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学校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第十二条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立即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分管领导担任现场应急工作的总指挥,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三条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相关处置工作组立即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部统一负责。必要时,请省市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中警方介入调查后,新闻发布、信息报送均应以警方通告为准。

第五章  应急结束机制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重大公共事件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校内媒体在校内发布应急结束消息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组织社会救助,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公共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第六章  责任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包括《玉溪师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玉溪师范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应对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舆情应急处置预案》《玉溪师范学院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修订,各部门按职能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防震减灾、消防、反恐、网络与信息、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特点,制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各学院、部门举办较大规模的教学科研活动和节庆、游园、文体等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带学生团队到校外参加春游、参观、见习、实习等活动,相关学院、部门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新的工作标准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原《玉溪师范学院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废止。

玉溪师范学院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