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形成优良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统筹奖助资源的原则,坚持奖助力度与有效奖助覆盖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优和助困并举的原则,坚持奖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校级学生奖助学金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新生荣誉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就业励志奖学金(西部计划志愿者专项、“三支一扶”专项、大学生应征入伍专项)、校级助学金以及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助学金和社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第四条 校级各类奖助经费标准以当年学校经费预算方案所下达的金额为准,社会捐资类奖助学金以捐资方的奖助要求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助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五)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二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德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评选要求
1.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业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
2.获得优秀学业奖学金的学生,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及学业成绩排名,从高至低依次推荐参加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在每年9-10月份评出,学校对获奖学生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 新生荣誉奖学金
第十一条 新生荣誉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当年录取新生中文、理高考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第十四条 评选要求
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新生高考录取分数,参照当年新生人数、录取方式等因素确定奖励名额及条件。
第四章 学业进步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年度内无违纪处分、无补考科目且学业成绩排名比上一年度提高20%及以上的学生。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评选年度内无补考科目。
第十八条 评选要求
1.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选以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
2.评奖学年度获得国家、省、校奖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省、校奖助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第五章 考研奖学金
第十九条 考研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第二十二条 评选要求
由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被正式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人数及录取学校类别确定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六章 就业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就业励志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奖励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第二十六条 评选要求
1.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等基层岗位就业学生;
2.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第七章 校级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校级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努力、遵守校规校纪的在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资助标准:按当年学校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十条 评选要求
1.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评选年度内重修、重考科目不超过两门;
3.全国学生资助系统中重点保障人群的新增学生,每月25日由学生处学生奖助管理服务中心比对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对系统中动态新增的重点保障人群按相关文件落实资助政策。
第八章 社会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评选要求、评选程序、奖励金额以捐资方当年的评选方案为准。
第九章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助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由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致力于更好地培养人才,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资学助学。
第三十四条 评选要求、评选程序、奖励金额以当年的评选方案为准。
第十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的党委书记组成,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及奖助学金发放后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跟踪问效。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下设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辅导员任副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公示、监督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等额评审,实行班、院、校三级民主评议制度。
1.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评选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3.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推荐、资格审查、公开评定等程序,确定推荐名单,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通过后,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网络和纸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推荐名额等进行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为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以当年的评选方案为准。
第十二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四十条 校级奖助学金由学校奖助经费支出,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二级学院组织发放。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痕迹记录,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学生对评审、发放及发放后的管理与使用过程有疑问的可进行反映。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针对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的国家重点保障人群学生要给予认定,确保国家重点保障人群学生的精准识别,做到不漏一人。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在奖助学金发放过程中,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引导学生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刻苦学习、正视困难、坚定信心的作风。
第四十五条 对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助学金和荣誉证书,取消下一年度的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
2.随意挥霍奖助学金,未用于学习和缴纳学费,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购买高档奢侈品等行为;
3.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如:考试作弊、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擅自外出租房住宿、多次晚归且情节严重、收假两周后没有任何理由不到学校注册的学生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学年随机抽查10%的获奖助学生进行座谈,了解奖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违纪问题,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如遇本办法未涉及的情况,由二级学院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具体评选办法和奖助标准以当年的评选实施方案为准,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奖助学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