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目标,积极向上,奋发有为,营造优良学风校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在籍在读满一学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以一学年学生在校综合表现为测评依据,原则上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测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宣传部、组织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机构,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研究决定有关测评工作重大事项,对学生相关申诉进行仲裁。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导、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团委书记、班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测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加减分依据,核定测评成绩,答复学生咨询,处理学生申诉等。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工作小组由5-7人(总人数为单数)组成,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以及其他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非学生干部的学生为成员。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一学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成长发展的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素质测评(A)、学科专业素质测评(B)、实践发展素质测评(C)、体育素质测评(D)四个模块。
(一)思想品德素质(A,占比15%)
思想品德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纪律观念、身心素质等方面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言行举止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由思想品德素质基础分(A1),思想品德素质附加分(A2)组成,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A=(A1+A2)×15%。
1.思想品德素质基础分(A1),满分为70分。
分值及要求为:测评学年内,学生在学习纪律、宿舍生活、日常表现等方面没有违纪违规记录的,计70分;受到学校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分别按70、60、50、40、30分计;因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以0分计。
2.思想品德素质附加分(A2),满分为30分。由政治素质分、思想素质分、学习态度分、法纪素质分、劳动素质分、心理素质分组成。
(1)政治素质分值及要求(5分)
积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把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学生党员、共青团员踊跃参加党团活动且有模范的表现。
(2)思想素质分值及要求(5分)
对国家、民族有较强责任意识,具有集体荣誉感和大局意识;个人服从集体,自我要求严格,具有奉献精神;遵守《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遵守公序良俗;勤俭节约,热心公益,具有崇高审美追求;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学习态度分值及要求(5分)
志向高远,开拓奋进,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课堂积极发言,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主动承担工作,磨练自我,增长见识和才干。
(4)法纪素质分值及要求(5分)
法纪观念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课堂、宿舍等公共区域秩序。自觉做好禁毒防艾,抵制电信诈骗、校园贷等行为管理。
(5)劳动素质分值及要求(5分)
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和劳动精神,尊重劳动者和劳动成果,有良好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自立自强,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俭学。通过参加劳动,实现知识学习和劳动实践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6)心理素质分值及要求(5分)
正确认识自我,接纳自我;具有从书本和经验中学习和获得技能的能力,能够独立解决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情绪积极稳定,有安全感;人际关系和谐,心理与行为符合年龄等特征以及所处的环境;能够适应环境,应对挫折具有适度主动性。
(二)学科专业素质(B,占比70%)
学科专业素质是对学生学年内所修课程成绩以及参加科研创新创业实践成果的评价。由学业成绩素质分(B1),满分100分;科研创新创业实践加分(B2),满分5分组成。计算公式为:B= B1× 70%+ B2
1.学业成绩素质分(B1)是对课程成绩(百分制)与课程学分的加权平均值测评。
B1= (M1 +M2) / 2
M1、M2分别为每学年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的学业成绩素质测评分
(1)学生在测评年度内修满学分的学业成绩素质分的计算公式:
学业成绩素质分=课程加权平均分。
(2)学生在测评年度内未修满学校最低学分要求的学业成绩素质分的计算公式:
学业成绩素质分=课程加权平均分 扣分。
2.学业成绩中课程的说明:
(1)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除体育课程和免修课程外,其余课程均纳入计算。
(2)若有补考课程的,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以补考实际分数计。
(3)经学校批准同意缓考的课程计入缓考学期的成绩计算。
(4)考试作弊的,该课程以0分计。
(5)课程成绩按A、B、C、D、E记分的,分别折算为95、85、75、65、0分纳入测评。
(6)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的,分别折算为95、85、75、65、0分纳入测评。
3.科研创新创业实践附加分(B2)内容如下:
(1)在学科专业竞赛上获奖的。
(2)在正规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文章、学术论文的。
(3)获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的。
(4)获得职业技能类专业证书的。
(5)参与科研团队或创新创业,有重大表现的。
(6)完成玉溪师范学院图书馆读者积分。
(7)其他与学业发展有关可以加分的情况。
4.对“科研创新创业实践附加分”中可能涉及到的有关认定说明如下:
(1)比赛、竞赛或专业证书中有关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认定标准
①由中央和国家部委办局主办的,认定为国家级。
②由省(市/自治区)所属部委办局和各行业学会主办的认定为省级。
③由地级市(州)所属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协会主办的认定为校级。
(2)刊物分为核心期刊、一般期刊和报刊等。可根据媒体平台和刊物权威性、专业性、任可性等因素进行认定和划分。另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文章或论文,学生可认定为第一作者加分。
(三)实践发展素质(C,占比10%)
实践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研创新创业以及非专业竞赛成果等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实践发展素质测评分(C), 由社会实践分(C1)、社会服务分(C2)、非专业竞赛成果分(C3)组成,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C=(C1+ C2+ C3)×10%
(1)社会实践分值及要求(满分为30分)
由学校学院安排或利用课余时间,与社会接触,通过实践提高个人能力,对社会做出贡献的活动。如实习、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
(2)社会服务分值及要求(满分为50分)
以自身能力为依托,服务社会和公众。其中,学生干部工作上限分值为30分,志愿者服务、政策理论宣讲、公益活动、三下乡和进社区等上限分值为20分。
(3)非专业竞赛成果分值及要求(满分为20分)
在本专业以外方面的发展成果。如在非专业竞赛中获奖、取得非专业方面的证书和在正规刊物(媒体)上发表非专业文章等。“非专业成果”中有关级别认定标准和刊物(媒体)划分的,参考学科专业素质分中的有关说明。
(4)学生干部分类及认定
学生干部按类别分学校、学院和班级三类学生干部。校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考评认定为准;学院学生干部由各学院团委考评认定为准;年级、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考评认定为准;宿舍舍长由社区、班主任考评认定为准;学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按班级学生干部由学生党支部书记考评认定为准。
(5)学生干部评分标准
①学生干部工作任期满一学年且考核优秀的,可得该项目上限分值的满分。
②学生干部工作任期满一学年且考核良好的,可得该项目上限分值的80%。
③学生干部工作任期满一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得该项目上限分值的60%。
④学生干部工作任期不满一学年或考核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分。
(6)学校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学院和班级学生干部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身兼数职者,按考核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四)体育素质(D,占比5%)
体育素质是指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健康生活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1.体育素质测评分(D),由体育课程分(D1)和体质健康标准分(D2)组成,满分100分。计算公式为:D=(D1+ D2)×5%
(1)体育课程分(D1)标准及要求
以学生在测评年度内修读体育课程的平均分×50%得出。如学生因身体原因免修体育课程,D1=30分。
(2)体质健康标准分(D2)标准和要求
体质健康标准分以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中心反馈分数(简称“体质分”)为准,测算方法如下:
①测评年度内有体育课程的。“体质分”合格及以上的D2=50分,“体质分”不合格的D2=0分。
②测评年度内没有体育课程的。“体质分”合格及以上的D2=100分,“体质分”不合格的D2=0分。
③测评年度内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有体育课程的D2=30分,没有体育课程的D2=60分。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构成 :Q = A + B + C + D
Q:个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上限为100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A: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A=(A1+A2)×15%
B:学年学科专业素质测评分。B =B1×70%+ B2
C:实践发展素质测评分。C=(C1+C2+C3)×10%
D: 体育素质测评分。D=(D1+D2)× 5%
第四章 测评程序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单位进行,测评程序如下:
(一)工作准备。测评前,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组织所有参评学生认真学习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学院测评实施细则,并组织学生咨询答疑,对所有班级测评小组进行培训,统一标准和测评方法。
(二)学生自评。学生填写《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并在班级评议前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年度综合表现,对学生自评成绩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测评成绩公示。班级评议工作结束后,所有参评学生成绩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班级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申诉,班级测评小组应在收到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学院审核、公示。班级测评小组撰写测评报告,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后,附上参评学生测评成绩汇总及排名,提交学院审核,并在全学院范围内日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若有异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并再次进行公示。
(六)学院存档、上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全院学生测评成绩后进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统一上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学院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工作,对于无正当原因不按要求完成测评工作的,不得参加测评学年评奖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学年转专业学生,其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原(转出)学院原专业班级进行。
第十三条 学年休学学生,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因本人申请返校参与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可参与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但不参与休学年度评奖评优评先。
第五章 测评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助学金、减免学费、社会捐资助学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查依据之一;
(五)开展推荐就业、毕业鉴定、家校沟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提到一学年是指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上一年秋季学期开学至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
第十六条 学生同一奖项或成果在综合素质测评各项成绩组成部分中只能计算一次,不得在多个部分中加分。同一测评部分中有多个奖项或成果加分的,最高分数不超过该部分上限分值。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的资格。集体作假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已获奖励的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师范学院大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