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的、具有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建立教与学的竞争机制,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理念,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个性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是一种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制和学分绩点制为核心,包括弹性学制、学分互认制、学业导师制、免听免修制、补考及重新学习等构成的教学管理体系。
第三条 在学分制实施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学分制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1、各学院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按时、足量、滚动开出课程,加强学生学业进程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
2、教务处应加强调研,协调解决学分制教学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强化教学管理,保障学分制教学运行工作。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二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和自身能力,本科四年制在3~6学年、专升本在2~4学年。
第五条 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每个学期为20周,第一学期和第八学期按16周安排教学,其它学期按18周安排教学。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计量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内取得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并且学分结构满足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毕业的基本要求。学生一般须完成课程教学环节后,通过考核,成绩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七条 课程学分核算办法。
1、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含课内实验),课程总学时每16~18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包括公共体育课、体育专业技术课、实验实训课、艺术类专业练习课等,一般以课程总学时每32~36学时计1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一般按每周0.5学分计。
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也可根据其在专业素质形成中的作用大小或难易程度等酌情增减,由各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八条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也是反映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区分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量化指标。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是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成绩绩点所得值。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成绩绩点:60分以下,绩点0;60(含)以上,绩点= (考核成绩-50)*0.1。
其中,我校的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成绩绩点对照如下表:
课程考核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分以下
|
课程成绩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2、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所得值。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可按学期、学年或在校期间计算,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业导师制
第九条 为确保学分制的实施,结合学校实际,试行学业导师制。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根据本学院实际,为学生选派学业导师或导师组。学业导师(导师组)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业修读计划、修读课程、个人职业设计等方面的全程指导。导师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年级主任或班主任、本专业教师以及高年级优秀学生等组成。
第五章 课程与课程教学班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按模块分为通识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专业课程等;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选修课程是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包括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模块课程均可设置选修课程,学生可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按自己的个人特长、兴趣、爱好、能力与需要自由选择。
第十四条 选学同一门课程、同一个任课教师和相同的上课时间的学生组成一个课程教学班,课堂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安排中,通识和教师教育类课程除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大学体育的教学班班数按每班50人左右核算外,其它的按每班80人左右核算教学班班数,实际教学班组成人数上限可在此基础上增加20%左右。学科平台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班组成人数要求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结合本学院实际合理确定。
第六章 选课
第十六条 选课是指经注册拥有学籍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自主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的过程。学生选课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生选课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选课时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并经导师认可,选课应尽量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2、一般情况下,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以20-25学分为宜,最低不少于15学分,最高不多于35学分。
3、学生应依照教学计划所定顺序修读各门课程。凡拟选修的课程有指定先修课程条件的,须应先修读先修课程。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期中按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下一学期的开设课程,并组织学生选课。每学期安排两次选课,第一次为14-15周,第二次为16-17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选课顺序安排的基本原则为:“高年级优先”、“本专业优先”。
第十八条 选课结果的处理。
1、选课结束后,学生所选课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予退选,选中的课程不参加修读,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未选课程而去修读,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认可。
2、选课结束至正式开课两周内,学生遇特殊情况,需退选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业导师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开课两周后不再受理学生的退选申请。
3、通识和教师教育类课程,选课修读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方可开班,技术性和实践性课程的选课开班人数可适当降低;学科平台课程和专业课的选课开班人数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结合本学院实际合理确定。对于所选课程教学班人数达不到开班要求的学生,将给予改选或补选其他课程的机会。
第七章 学分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转学,已修读合格的必修课程,若内容与学生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进行学分互认,不能进行学分互认的必修课程和其它课程可认定为我校的专业或通识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转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若教学内容和要求基本一致的,可进行学分互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跨校交流学习,其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的,可与所在专业开设的课程进行学分互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已修的学分认证为现行培养计划承认的学分的过程。以下情况的学生须进行学分认定:
1、学籍异动的学生(转校、转专业的学生);
2、跨校交流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分认定的原则和实施办法
需进行学分认定的学生均执行现所在专业班级的培养计划,凡已修课程的学时、教学要求超过现行培养计划的相应课程,均予以确认学分;其他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1、对学籍异动的学生:
若已修课程在班级现行培养计划中有的,予以确认学分;
若已修课程未列入现行培养计划的,课程学分记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对班级现行培养计划中已有,但学生未修的课程应要求补修,补修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并安排。
2、对升入我校学习的专升本学生:
升入相同专业学习的“专升本”学生,在三、四年级执行本科培养计划时,相同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应按所在学院的规定补修相关专业基础课程。
3、在校外完成部分学业的学生:
在外校高等教育机构完成的课程,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参照现行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操作程序
1、学生向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成绩证明(含课程的总学时、学分)。
2、学院组织考核或审核,上报教务处审批。
3、审批后,教务处公布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课程。
4、凡审查合格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登录其原始成绩。
5、涉外成绩,除有校际协议外,其余成绩须提供经过公证(或涉外机构认证)的证明。
凡使用伪造成绩证明用于办理“学分认定”者,一经查出,不予确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八章 提前修读、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五条 提前修读。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应当至少在课程开课的前两周内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经学业导师(导师组)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选课和参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成绩按实记入成绩档案。申请提前修读的课程正常期末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前修读的条件:
1、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为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且学有余力,或因学籍异动导致当学期学习任务不饱满者。
2、申请提前修读的学生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
3、以往学期无必修课或专业限选课未通过者。
第二十七条 免修是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自学达到无实践环节的课程的要求,通过申请参加免修考试,提前获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或因转学、转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申请免修以便提前获得课程学分的,经批准安排免修考试,若参加免修考试成绩高于70分的,可准予免修,达不到70分的,不准免修,必须修读。
第二十八条 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业导师(导师组)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免修考试或办理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手续。学生每个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免修的课程,仍需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免听是指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课堂学习,而以自学的方式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的一种学习方式;或重新学习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提前修读课程与其它必修、限选课时间冲突者。每名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
第三十条 申请免听由个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申请免听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新学习。免听的课程,仍需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第三十二条 修读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可以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安排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九章 补考、重新学习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若补考合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1.0;若补考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通识选修课(含全校性开设的教师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重新学习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程需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重新学习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五条 重新学习是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学习过程,或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已合格,但学生本人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学习过程。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重新学习,在学制年限范围内,次数不限。
第三十六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方式包括跟班重新学习、组班重新学习和辅导自修,具体由教务处和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生重新学习课程,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纳课程重新学习学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详见《玉溪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另将根据学校实际适时补充相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学历管理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17 年2 月4 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较好地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我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专科教育教学的发展变化适时提出相应办法后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硕士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和自身能力,硕士专业三学制在2~5年、本科四年制在3~6学年、专科三年制在2~4学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对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要求,且学分结构符合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即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持“玉溪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
(1)录取通知书;
(2)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
(4)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要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
(5)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等形式录取的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要进行逐一复核;
(6)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要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相关要求,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属于招生报名及录取期间发生的数据错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待省级招生部门核实修正或补充录取数据并上报教育部后,再办理该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7)加强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前置学历的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报到和学籍电子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教学〔2013〕8 号)办理。因患病、留学、创业及其它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原录取专业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当年停招,则根据高考成绩转入相关专业(相关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代码前两位相同,学制相同)就读。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入伍参军。
(2)自主创业。
(3)因病。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批准,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证明,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以当年新生身份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及考生档案的核查;教务处负责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的核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负责体检,学生工作部负责心理健康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费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遗失者,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交齐费用的学生,也要按学校有关贷款、助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缴纳学费且未请假、请假逾期未注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出国留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注销学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节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专业为四年。
第十二条 各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两年,既四年制专业为六年、二年制专业为四年。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留级(含转专业及转学引起的留级)的时间。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业修读计划,并按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修读。原则上一学期内修读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不高于35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无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求的,或因转学、转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免修的规定申请免修或学分互认。
第十六条 课程重新学习。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而未取得该课程学分,或已取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重新学习的规定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七条 课程免听。学生因当前学期修读课程教学时间冲突,或因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可以自学完成课程学习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课程免听的规定申请免听该课程。
第十八条 依据《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分认定由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报教务处审批认定后,由教学秘书录入成绩。
第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教学活动或其它有组织的学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的,均以旷课处理。课程教学(理论、实验)按课程表内实际授课学时数计旷课时间。
对于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军训、见习、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请假管理
请假要有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应当向二级学院销假。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公立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证明。请假3 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4—7 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8—30 天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30 天以上需办理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有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3天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4—7 天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
批准同意请假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各任课教师报告请假情况。
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0 天者,按休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管理
学生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任课教师要强化课堂管理,采取有效办法,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在上课、考试和成绩记录等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凡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资格,学生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其它教学活动由具体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考勤人员每月向各二级学院书面报告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汇总后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送教务处备案。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选择考勤办法(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记录出勤情况。考勤结果是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以及是否可参加期末考试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旷课处理
对旷课的学生,由班主任、辅导员协助查明原因,学生所在基层教学单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在擅自离校期间,学生个人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负责。对于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取消其学籍。
对旷课较多的学生,按《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不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都要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不含实践内容的考试课程必须进行期末卷面考试。
考试课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上机考试和实验操作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结合使用,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教务处审定。考试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
考查课由课程承担单位根据课程性质自行选择考核形式,可在教学进程内或教学结束后自行安排。
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学分绩点、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并载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每学习一次,可以参加一次考核,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收补考费;补考仍不合格,需重新学习、重新考核。通识选修课(含网络通识课和校内通识课),考核不合格,不提供补考机会,必须重新学习,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在学制年限内,重新学习,不限次数。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实验、社会考察、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相关文件执行。
无实验学时的课程的综合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构成,期末成绩原则上不低于总评成绩的70%。如果因为课程特点需要调整总评成绩比例,需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但平时成绩不能超过总评成绩的50%。
含有实践、实验、技能、自主学习等环节的课程,各学院可根据课程教学情况合理设置综合成绩评定内容及其比例,但平常成绩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50%。
平时成绩由课堂讨论、作业、论文、调查报告等成绩和考勤登记构成。
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见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取整数,四舍五入计)并载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综合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计算,成绩达到60 分及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绩点及学分绩点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考查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自主学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章节测验、期末成绩等方面的评定,其综合成绩的评定参照考试课程的办法进行评定。
学生创新创业的经历、发表论文、社会实践都可以折算学分,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网络学习获得的学分,经过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符合和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具体折算办法参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完课程,且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绩点及学分绩点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大学体育》课程,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合格,学生需重新学习该课程。对于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30分的必修课程,取消免费补考机会。专业选修课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或者改选其它课程。通识选修课不进行补考,学生可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仍按综合成绩的方式评定;评定办法与正考时的一致;补考后综合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缓考的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有效。缓考的申请一式三份,学生保留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保留一份,教务处的教务科保留一份。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安排与学期补考相同,特殊情况下由相关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缓考课程考试后的课程成绩按综合成绩进行评定,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与正常考试的计算办法相同,综合成绩评定不合格的,不再安排免费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九条期末考试资格
教师在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取消考试资格”。
(
(2)缺交作业达到总次数的1/3。
(3)不包括因公外出,违反上两条的学生。
取消学生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书面反映,开课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对于期末考核无故旷考的课程,取消补考机会,学生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可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退学的处理。在校期间初次作弊的,若认错态度好,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期末考试违反考核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必修课可给予补考机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分、绩点
学分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了每
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综合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综合成绩不合格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完课程,且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绩点及学分绩点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二条 缓考、缺考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
(1)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只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查课、考试课。
2.通识选修课(含全校性开设的教师教育选修课)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3.各类补考、论文答辩和其它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
1.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公立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健康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医院的“病假单”或“病情诊断书”未经校健康中心认可,一律无效。
2.因考研、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考试申请缓考,需附准考证复印件,并只限与个人考试相冲突的学校考试科目。
3.因直系亲属病危、逝世而办理缓考申请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因报名参加各类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课外活动等为由所申请的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
(
1.填写《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
2.《缓考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3.审批通过的《缓考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并在教务系统中备注,一份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并由二级学院告知任课教师。
4.申请缓考应在课程开考前完成。
5.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请假,并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
1.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安排与学期补考相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与其它成绩按原比例构成综合成绩,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缓考”。
2.获准缓考后又需取消课程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3.因个人原因错过缓考时间的学生,相关课程必须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4.缓考课程考试后综合成绩评定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
(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含补考、缓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缺考”:
1.考试前未申请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考试前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3.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又未电话告知教务处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4.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逾期不补办缓考申请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考试违规按《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补考
(1)学生每修读一次课程,参加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收费。若补考仍不合格,学生需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选修课程、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成绩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新学习或改选其他课程。
(2).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学期初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仍按综合成绩的方式评定,评定办法与正考时的一致;补考后综合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认定。
(3)对于期末考试无故缺考的课程,取消补考机会,学生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
(4)通识选修课(含全校性统一开设的教师教育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5)在学制年限内,重新学习,不限次数,重新学习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五条 成绩查询、通知
(1)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需及时督促学生查询成绩,同时将成绩告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资格证置换学分,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体现学分制教学弹性学制的特点,部分通识必修课程,学生可以在通过相应国家级或省级考核考核的情况下,申请免修免考,教务处根据学生通过的等级为免修免考的课程计分。免修免考的课程,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具体如下:
课程名称
| 等级
| 成绩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国家一级
| 70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国家二级
| 85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国家三级
| 95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国家四级
| 98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软件水平考试处级
| 85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软件水平考试中级
| 95
|
大学计算机基础
| 软件水平考试高级
| 98
|
大学体育
|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 98
|
大学体育
| 省运会前八名
| 95
|
大学体育
| 退伍复学学生
| 85
|
军事理论
| 退伍复学学时
| 95
|
军事技能训练
| 退伍复学学生
| 95
|
大学英语1,2,3,4(听说和读写)
| 国家四级
| 85
|
大学英语1,2,3,4(听说和读写)
| 国家六级
| 95
|
大学英语4(跨文化交流英语)
| 国家四级
| 85
|
大学英语4(跨文化交流英语)
| 国家六级
| 95
|
大学英语1,2,3,4(听说和读写)
| 云南省本科
| 75
|
大学英语4(跨文化交流英语)
| 云南省本科
| 75
|
第六节 修读形式
第三十七条 课程修读。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业修读计划,并按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修读。原则上一学期内选修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不高于35学分。
第三十八条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学生申请提前修读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应该至少在课程开课的前两周内填写“提前修读选课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选课和参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按照正常修读处理。申请提前修读课程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且学有余力;或因学籍异动导致当学期学习任务不饱满;必须是本学年注册过的在籍学生;以往学期无必修课补考。
第三十九条 课程免修。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无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求的,或因转学、转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免修的规定申请免修。
第四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一条 课程重新学习。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而未取得该课程学分,或已取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重新学习的规定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在学制年限内,重新学习,不限次数。
第四十二条 课程免听。学生因当前学期修读课程教学时间冲突,可以自学完成课程学习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课程免听的规定申请免听该课程。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三条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较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学校允许部分学生有条件地重新选择专业。详见《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需停课连续治疗休养30天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而导致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八条 对休学创业或就业的学生, 可以由学生通过修读网络课程、学校审定的学分互认学校课程,通过考核后进行学分置换,总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在联合培养学校完成的课程,可以置换学分。
第五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由学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学籍异动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2)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
(3)班主任或者辅导员签署意见(必须包含联系家长后的结论)。
(4)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5)职能部门审核(入伍保留学籍的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其它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6)由教务处拟公文发布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康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节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业警示是指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对存在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预警,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业警示的对象是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欠缺严重,有可能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学业状态的一种预警。学业警示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的学期补考结束后,各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针对学生本学期之前的学业状态,采取相应预警办法。
(1)已修读过的课程,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已达20学分及其以上。
(2)一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10学分。
(3)前五个学期的学习,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100学分的。
(4)每两次警示,给予一次警告处分,具体参考《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5)预警办法:学院给学生送达《玉溪师范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班主任(或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将谈话记录填写在《警示通知书》上。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2) 休学期满,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个学期内总计四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7)符合以下情况,应予退学:前4个学期,获得总学分少于50学分;前6个学期获得总学分少于90。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五十六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视学生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及时处理。其它需要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二级学院根据相关通知或事实,经学生确认、学生家长知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
(3)退学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留级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退学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 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动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内容,所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基本学分要求且学分结构符合相应要求,德育和体育达到高等学校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证书。提前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毕业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意提前毕业的,纳入下一年的毕业生进行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凡经批准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毕业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要求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六十三条 完成四年标准学制但尚不能达到毕业要求,需要推迟毕业的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推迟毕业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纳入下一年的毕业生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返校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总得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且已修满35学分(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或未修满35学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
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
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可免修相关课程或给予学分奖励,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实施。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在其它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绩管理,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各学院、教务处在明确分工、明确职责的同时,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本着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成绩记载、认定与存档
第三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表现,一般通过对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形成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最终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一) 不含实验、上机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课程,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70%、期中考试成绩20%和平时成绩10%综合评定。
(二) 未组织期中考试的,按期末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综合评定(考查课程计算比例可作适当调整);组织期中考试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 含实验、上机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课程,按期末考试成绩50%~60%、实验或上机成绩20%~30%、期中考试及平时成绩20%综合评定。未组织期中考试的,按期末考试成绩50%~70%、实验或上机成绩及平时成绩 30%~50%综合评定;
(四) 学生平时(含实验、上机等)成绩为零分者,不得参加课程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五)学位课必须进行期中考试。
学院、专业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制定评分方式。学位课的期末卷面成绩不得低于总评成绩的70%;不是学位课的考试课,期末卷面成绩不得低于总评成绩的60%;考查课,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如果采用期末卷面考试,则期末卷面成绩不得低于总评成绩的50%。
学生因为参加演出、比赛等,需要长期请假的,平时成绩可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不得超过50%,总评成绩不得超过70分。
第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习、实验、社会考察、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任课教师通过计算机网络录入学生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通过网络发布;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学生成绩,教务处负责系统维护和应用功能的开发。
第六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工作。学生成绩录入完毕后,必须按规定格式打印所授课班级一式两份正式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后交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开课学院将该成绩单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后分别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存档。原则上,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也应保留一份成绩单存档。
第七条 学生成绩单必须是正式打印,由任课教师签字,开课学院加盖公章方可正式存档。存档成绩单上的字迹应是清晰的打印字迹,不得有改动痕迹。对于不规范的成绩单,教学秘书有责任、有权利要求任课教师重新报送。
任课教师填报成绩单时,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相应栏上作出说明,如“缓考”、“作弊”、“旷考”等。对于因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任课教师需向教务处核实后方能为其填报成绩,如有其它情况,需向教务处作出说明。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存档成绩单,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要把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原则上不能免修体育课,但可以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确认,教务处批准,由体育学院安排其力所能及的教学内容,期末给予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对网上发布的成绩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教务处申请查阅存档成绩单。若存在不一致时,由教务处按存档成绩单修改。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存档成绩单有异议者,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按规定格式向所在学院提出查阅试卷的书面申请,过时不再办理。各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二周内统一组织查阅试卷,并由相关责任人给出明确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
第十二条 对于查阅试卷结果与存档成绩单不一致的情况,由任课教师填写《玉溪师范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经学院主管副院长签署处理意见、分清责任、向学生解释清楚后,持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存档成绩的更正。成绩更正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完成,不得影响学生的各项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毕业学生的成绩,由教务处在学生毕业时统一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一式两份,教务处统一盖章后,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需要出具学习成绩证明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
第十二条 已毕业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教务处统一打印、审核盖章。
第三章 免修、缓考、补考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办理有关免修手续。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不允许申请免修。特殊情况者确需免修某门课程,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因特殊原因(病重、至亲病故、考研等)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两周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在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
缓考的学生于下学期随补考学生一同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补考、缓考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每一学期期末,各学院学生成绩统计完成后,把补考、缓考名单提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补考、缓考的工作。补考、缓考工作完成后,各学院录入补考、缓考成绩,并把阅卷教师签字、学院盖公章的纸质版的成绩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结业学生毕业后二年内有四次返校补考机会,结业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报补考科目并办理相关考试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玉溪师范学院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
2、《玉溪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3、《玉溪师范学院试卷查阅申请表》
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给予学生较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学校允许部分学生有条件地重新选择专业。为规范学生转专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一本线录取到我校的学生,在报到入学的第一周内,可按我校各专业招生所属学科大类,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并报教务处备案,自由选择我校相应学科大类内的专业就读。
第三条 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任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注册,且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各专业申请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若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均在同一学院的,经所在学院同意,转出和转入的学生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同一专业,若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当年学生人数的10%时,则按照学生第一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进行审批,成绩好的优先考虑;若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当年学生人数的10%时,则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学生进行考试,并按考试成绩的高低进行审批。
第六条 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下学期15周进行申请,需由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同意,申请成功后转入新专业二年级就读;特殊情况下,二年级的学生申请转专业,需要在二年级下学期15周提出申请,需由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同意,申请成功后,转入新专业二年级就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5)文科专业转理科专业或理科专业转文科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6)在校期间已经批准转过一次专业者;
(7)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8)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9) 应予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转专业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第14周,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专业人数,把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数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在校园网公示。
(2)第15周,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本人交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
(3)第16周,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要求转入的学生,按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对申请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素质、知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核或考试,并在此基础上签署意见后,由教学秘书统一报教务处教务科。
(4)第17周,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结果由教务处在放假前发文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同意转专业的,仍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按特殊情况向学校申请转专业。
(1)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停办其所报(学)专业,不转专业无法入(返)校学习的。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需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认证,短缺的课程需补修。具体补修计划由学生本人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学校的课程教学安排情况确定。
(2)转专业前修读的通识课学分,可以和转入专业直接互认学分;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专业课程,与转入专业要求学习的专业课程,在学时、学分及教学内容、要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进行课程学分互认,不必补修;与转入专业要求不同的课程可申请冲抵通识选修课学分。
申请流程:
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互认申请;学院对转入前所修读合格的课程进行审议,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如果认为可以互认为新专业的学分,则由教学秘书按照新专业的标准录入互认成绩,如果认为不能互认,教学秘书需通知学生修读新专业相应的专业课程。
(3)转专业学生必须取得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学分结构符合有关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因转专业增修课程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其它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关于入伍学生学籍部分课程成绩认定的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修订)
近年来,我校每年都存在一批应征入伍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生,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已经在国务院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取得玉溪师范学院学籍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获得玉溪师范学院录取资格,并在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到学校完成了入学报到手续的新生:入伍前如果已经获得玉溪师范学院学籍,参照老生情况执行;如果还没有获得玉溪师范学院学籍,则视作已经获得玉溪师范学院学籍。
获得玉溪师范学院录取资格,没有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的,招生就业处确认后,保留学生的录取资格。待学生退伍后,和当年的新生一起到校报到。
拥有玉溪师范学院学籍并应征入伍的学生,持相关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证明。学生退伍后,持相关证明(身份证、退伍证、保留学籍证明),到教务处教务科申请复学。
针对参军退伍后复学的学生,部分课程如果还没有修读,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并直接获得成绩和学分;如果已经修读过,原有成绩已经合格,则不做变更,原有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直接获得学分。具体课程如下:
大学体育Ⅰ,视为良好,85分;
大学体育Ⅱ,视为良好,85分;
大学体育Ⅲ,视为良好,85分;
大学体育Ⅳ,视为良好,85分;
军事理论,视为优秀,95分。
军事技能训练,视为优秀,95分。
大学体育成绩,由学生提交免修免考申请表,申请成绩认定;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训练,由学生向学工部申请,学工部录入成绩。
关于学校公派外出学生的管理规定及课程成绩认定方式
(2009年2月25日,2016年修订)
近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及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在各学期的教学中,有部分学生受学校公派外出,如赴其他学校交流学习、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等,在自身得到锻炼的同时,也为学校赢得了荣誉,为学校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承担公派外出任务,免除对在校学业的顾虑,切实保障学生利益,现对公派学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认定规定如下:
一、赴其他学校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规定
在全球高等教育向合作化、国际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校际之间的交流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社会能力和专业能力。学校允许学生在全校统一思想框架内,跨校选课、到其他学校交流学习,制定本规定:
跨校选课的学分兑换规定
学生选修相同层次院校或更高层次院校的课程,可以兑换校内课程的学分。
学生要用其他学校课程学分兑换校内课程学分,需要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指导学生进行选课。学生需要提出计划兑换学分的课程,利用国内外学习方式能够提供的课程及课程内容,学院比较知识要求、教学内容等,判断是否适合进行课程学分兑换,从而对学生选课提出指导性意见。
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完毕,考核合格后,把成绩表、学分兑换申请一起交到学院进行审核,学院同意学分兑换后,把学生兑换成绩交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备案并登录成绩。学院也可以对学生进一步考核,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学分兑换,考核通过后,把学生考核成绩交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备案并登录成绩。
交流学习的学分兑换规定
学生到国外进行交流学习,由对外交流处统一管理。学生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国外交流学习,国际交流处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配合学院完成交流学生的学习指导工作。
国际交流处把交流学校的教学资料提交给学院。学生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向学院申请课程学分兑换。
学院对比校内课程和交流学校课程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确定能否进行课程学分兑换,从而指导学生在交流学习过程中正确选课。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后,把成绩表、学分兑换申请一起交到学院进行审核,学院同意学分兑换后,把学生兑换成绩交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备案并登录成绩。学院也可以对学生进一步考核,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学分兑换,考核通过后,把学生考核成绩交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备案并登录成绩。
二、外出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及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1、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实践活动、或学校派出顶岗实习的学生
(1)外出时间在6至9周(超过学期教学周数的1/3)内学生:
所耽误的公共课程考核方式为开卷或小论文;所耽误的专业课程可采取补修或自修方式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申请缓考。
各学院根据其在校学习和外出期间的实际情况及表现作出平时成绩认定,期末成绩=平时成绩40%+卷面成绩60%。
(2)外出时间在9周(超过学期教学周数的1/2)以上学生:
所耽误的公共课程考核方式为开卷或小论文;所耽误的专业课程原则上需安排学生自修,并参加期末考试或申请缓考。专业必修课考核方式为正常考试,专业选修课考核方式可以为开卷。
各学院根据其在校学习和外出期间的实际情况及表现作出平时成绩认定,期末成绩=平时成绩50%+期末卷面成绩50%。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1)时间在3周以内学生:
所耽误的课程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申请缓考,成绩评定标准相同。
期末成绩=按课程学期成绩评定方法评定的成绩+奖励分(国家级比赛:15分;省级比赛:10分;市级比赛:5分),奖励分是在总评基础上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4)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时间在3至6周内学生:
所耽误的公共课程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开卷(小论文);所耽误的专业课程安排学生自修,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申请缓考,成绩评定标准相同。
各学院根据学生外出期间的实际情况及表现作出平时成绩认定,期末成绩=在校期间平时成绩20%+外出期间平时成绩20%+卷面成绩60%+奖励分(国家级比赛:15分;省级比赛:10分;市级比赛:5分),奖励分是在总评基础上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5)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时间在6至9周(超过学期教学周数的1/3)内学生:
所耽误的公共课程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开卷(小论文);所耽误的专业课程安排学生自修,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申请缓考,成绩评定标准相同。
各学院根据学生外出期间的实际情况及表现作出平时成绩认定,期末成绩=在校期间平时成绩20%+外出期间平时成绩30%+卷面成绩50%+奖励分(国家级比赛:15分;省级比赛:10分;市级比赛:5分),奖励分是在总评基础上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6)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外出时间在9周(超过学期教学周数的1/2)以上学生:
所耽误的公共课程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开卷(小论文);所耽误的专业课程安排学生自修,考核方式为参加期末正常考试或申请缓考。
各学院根据学生外出期间的实际情况及表现作出平时成绩认定,期末成绩=在校期间平时成绩20%+外出期间平时成绩30%+卷面成绩50%+奖励分(国家级比赛:15分;省级比赛:10分;市级比赛:5分),奖励分是在总评基础上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7)代表学校外出竞赛取得重大成果(国家级竞赛一、二等奖、省级竞赛一等奖)的学生,外出学期与竞赛获奖项目相关的学科专业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认定为良好(80—85分)。
特殊情况
外出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及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如果所耽搁的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中,期末试卷比例低于50%,则按照课程总评成绩比例参考本规定计算。
学校公派外出学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认定(含免修)按附表内容要求填写及报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玉溪师范学院教务处
附表1:玉溪师范学院跨校交流学习学分兑换申请表
附件2:玉溪师院公派外出学生的课程考核及成绩认定申请表
附表3:玉溪师院公派外出竞赛学生学科专业课程免修申请表
玉溪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加快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普通本科对外交流学生的管理,依据《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流生是指按我校与国(境)外或国内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由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境外交流生),以及派往国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国内交流生),不包括自行联系赴国(境)外或国内高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交流学校应为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或国内的高等学校,且课程设置符合我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的培养要求。
第四条 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实习(实践)、科研活动等。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选派交流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交流生选拔程序
(一)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根据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国际交流处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备案;无备案的交流学生,其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将不予认定转换。
第三章
第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习俗,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第八条 交流生在交流项目协议规定的交流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其修业年限。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未经我校批准,交流期满不能按时返校逾期二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中途终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四章
第九条 学生到对方学校交流学习前,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对其交流学习计划进行指导,学生填写《交流学习修读课程计划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国内外交流生在交流学习结束返校注册二周内办理校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相关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换成绩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及转换
(一)境内(外)合作学校需提供有效的中文或英文版本的课程简介、教学大纲等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作为学分认定及转换的依据。
(二)交流生在出国前需明确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