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教委第13号令、国家教委(1997)第3号《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措施及实施方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责任人主管部门处理;校外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给予处理。
第五条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执行本管理办法中发现的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非法推销商品等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反者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本人无力承担或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人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合并执行。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认错,及时改正,态度较好的;
(三)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起哄闹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对管理、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不服处理决定,又不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辩理由的。
第三章 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门卫治安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
(一)规章部分
1.学校各部门联系来校工作和交流的,联系部门均负有向其宣传本规定,介绍校规校纪的义务,共同搞好学校治安工作。凡学校施工、务工、服务的人员,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应持用工部门的证明提前三天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2.凡来学校办班的单位,应持接待单位批件到后保处办理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凡来学校办事、访客的人员,应凭相关证明(件)登记入校。
4.学校各部门邀请的宾客,接待单位应事先通知校门卫。
5.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向学校门卫备案,并到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
6.学校外无关人员、闲散人员不得随意穿行校园、滞留校内。
7.各种机动车辆应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按规定行驶、停放。
违反上述规定的,执勤人员按有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理,并对院内承办者 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责任人主管部门处理。
(二)违规处理
1.出入校门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查验证件。
2.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要遵守会客时间。
3.携物出校门者,公共财物须持有学校、或者相关处级单位的证明,私人物品要持本人证件(贵重物品需登记备案)。
4.非机动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校内禁止骑滑自行车。
5.机动车要减速慢行,接受和服从执勤人员查验和指挥。
违反本规定之一的,校内人员应作出书面检查,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上报责任人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财物安全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一)重点防盗部位应有专人管理,职责明确,防范措施安全可靠。
(二)重点部位要随时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三)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必须专人专管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及有报警装置的保险柜内,严格登记制度。
(四)永久性财会地点必须落实“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
(五)现金及有价证券必须放在使用密码的保险柜内,且不得超过校财务核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量现金过夜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设专人守护,同时报后保处监控。
(六)办公抽屉内严禁存放现金、首饰、有价证券、保险柜钥匙、公章等物品。
(七)重要的基建物资、实验设备应配备专职人员值班守护。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除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批评教育外,相关人员还应视情况对损失的财产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及违反后果
(一)在校内主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持主管领导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主办单位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护活动秩序。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对经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上报责任人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
(一)不准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从事不健康活动。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大小字报或违禁宣传品。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摔砸物品。
(五)不准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无理取闹。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除没收相关物品外,校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责任人主管部门处理,校外人员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秩序规定及违规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不服管理,影响秩序的。
(二)在校内钓鱼、打鸟或损坏花草树木,不服纠正、影响较坏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到办公室、宿舍中推销商品的。
(四)在校内偷窃、挪用、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在校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六)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收看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的。
(七)在校内吸毒贩毒、传播邪教及反动宣传物品的。
(八)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后果
(一)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滋事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私拆、隐匿他人邮品的。
(五)其他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根据情节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侵犯公私财物及违规处理
(一)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少量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的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人员的处理,由保卫处所属校园安全办公室及校卫队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部门、人员的处理,由后保处提出书面报 告,报学校处理。
第十九条 执勤人员在执行处理时,应严肃认真,以事实为依据,按章行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之日起,由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