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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修订)
时间:2013-12-02 09:54   来源:杨光   阅读次数:

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较好地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我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根据专科教育教学的发展变化适时提出相应办法后执行。

我校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对修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要求,且学分结构符合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即达到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入学与注册

新生持“玉溪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仍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处批准,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证明,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以当年新生身份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费用,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齐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期交齐费用的学生,也要按学校有关贷款、助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出国留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注销学籍,办理离校手续。

三、修读形式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业修读计划,并按学校有关选课的规定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进行修读。原则上一学期内选修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不高于30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免修。学生通过自学达到无实践环节的课程要求的,或因转学、转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相应课程要求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免修的规定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 课程重修。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而未取得该课程学分,或已取得该课程学分但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修读该门课程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重修的规定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免听。学生因当前学期修读课程教学时间冲突,可以自学完成课程学习的,可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课程免听的规定申请免听该课程。

、请假与考勤

第十 学生选修课程后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 学生上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任课教师要强化课堂管理,采取有效办法,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在上课、考试和成绩记录等方面要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凡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资格,学生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对于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军训、见习、实习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十 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各二级学院领导审批;请假2周以上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超过2周需续假者,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应附上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同意请假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各任课教师报告请假情况。

第十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办理。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在擅自离校期间,学生个人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负责。对于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教务处取消其学籍。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不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习结束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根据教学计划执行。考核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并载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原则上理论课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80%。含有实践、实验、技能、自主学习等环节的课程,各学院可根据课程教学情况合理设置综合成绩评定内容及其比例。

考查课程的综合成绩评定,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自主学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章节测验、期末成绩等方面的评定,其综合成绩的评定参照考试课程的办法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完课程,且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绩点及学分绩点按《玉溪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仍不合格,学生需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学期初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仍按综合成绩的方式评定;评定办法与正考时的一致;补考后综合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绩点按1.0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对已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缓考的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有效。缓考的申请一式三份,学生保留一份,学生所在学院保留一份,教务处的教务科保留一份。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安排与学期补考相同,特殊情况下由相关学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缓考课程考试后的课程成绩按综合成绩进行评定,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与正常考试的计算办法相同,综合成绩评定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学生须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对于期末考试无故旷考的课程,取消补考机会,学生须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可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退学的处理。在校期间初次作弊的,若认错态度好,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期末考试违反考核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必修课可给予补考机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补考。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休学与复学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而导致缺勤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修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康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七、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 学业警示是指依据各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计划,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和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督促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每学期的学期补考结束后,各学院应对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进行清查,对达到下列规定的及时给予警示教育。

(一)已修读过的课程,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已达20学分及其以上。

(二)一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10学分。

(三)前五个学期的学习,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100学分的。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 超过一学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 对于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视学生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即时处理。其它需要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四十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奖励与处分

四十一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可免修相关课程或给予学分奖励,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实施。

第四十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内容,所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基本学分要求且学分结构符合相应要求,德育和体育达到高等学校学生毕业的有关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已基本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要求于下一年提前毕业的学生,或于下一年完成标准学制但尚不能达到毕业要求,需要推迟毕业的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意提前毕业的,纳入下一年的毕业生进行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凡经批准同意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毕业时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返校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已修满40学分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或未修满40学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九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我校2012级学生开始试行,在其它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