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文件要求,规范我校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凡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尊重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同学)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我校留学生入学手续管理工作,接受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负责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招生与入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招收留学生。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协同相关部门草拟并提交学校党委外事领导小组审议年度留学生招生计划,确认后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对申请报名的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办理资格审查合格者的入学手续和签证申请。
第七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同教务处及时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办理入学电子学籍注册。
第八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其父母应当书面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留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留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提交审核通过材料存档。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申请延期注册。未经申请逾期1个月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学校不予录取,并按照规定报玉溪市卫生检疫部门和玉溪市出入境部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各二级学院建立留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相关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为攻读学位留学生编班(插班)学习,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提前向相关外事部门报备,并做好学校安全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根据留学生培养方案和目标,对留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留学生学籍和档案管理。留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相关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历留学生成绩记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非学历留学生成绩不记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由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统一管理。所有留学生档案信息由各二级学院提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事务科存档。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由所在学院提供一份总成绩单。如需要成绩单副本,学历留学生到教务处办理,非学历留学生到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事务科办理。
第十七条 接收留学生学习的各二级学院应当协助教务处及时为毕业留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奖学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学校招生计划,积极组织留学生申报云南省政府奖助学金,并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及评定。
第十九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各二级学院联合制订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留学生奖、助学金。
第五章 安全教育及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协同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组织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安全常识及危险预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入学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设置留学生管理人员,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卫后勤处负责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及住宿费、水费、电费缴纳同时进行宿舍内部家具、电器的维修。各二级学院协助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应当及时协助学生向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允许和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学校各部门、学院或个人如需邀请留学生参与校、院活动,需提前向一周向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并报院办、学生处、保卫后勤处备案,同意后才可组织留学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向留学生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不允许留学生在校园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
校各单位和个人推荐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在留学生办理签证前,各二级学院需协助留学生购买保险。留学生出险时由各二级学院协助理赔。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所有留学生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证的办理,具体办理事宜按照《玉溪师范学院外籍人员签证办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部门、学院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