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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1-10-23 09:46   来源:史文莉   阅读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校园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健全我校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市教育体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师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是本校处置突发社会安全类公共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甚至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斗殴、群访、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师生失踪、非正常死亡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第三条 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由高至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级)。聚集事件失控并走出校门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行为;引发本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员工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校园内致3人以上伤亡的严重刑事案件;视情况需要作为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网络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的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校园内致1人以上、3人以下伤亡严重刑事案件;视情况需要作为Ⅱ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起连锁反应,校内出现横幅、标语和大(小)字报;校内局部聚集一次(累计)人不足100人,但已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引起校内外高度关注;视情况需要作为Ⅲ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事件(级)。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或事件虽处单个状态但已引起师生员工关注,可能引发聚集,师生员工中出现少数过激言论行为,校园内(校园网)出现大(小)字报;视情况需要作为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为及时有效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学校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其它工作组按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保卫处长、学生处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网络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涉及的校内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学生处承担。

工作组(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为∶统一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现场指挥,督促相关单位开展事件处置工作;研究信息对外发布的口径和时间,上报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会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义务,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做好充分的应急思想准备,一旦突发事件发生,要拉得出,用得上,服从命令听指挥,尽职尽责。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要研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分析。密切注意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师生员工培训,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八条 在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学院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安全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做好突发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报告。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和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帮助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条 学校各类突发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宣传部统一负责。

第十一条 最先发现暴力恐怖类安全事件的个人,须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110,同时拨打校园报警电话(电话∶0877-2053110),安装有一键式报警装置的场所,须立即启动一键式报警,不得延误。其他突发安全事件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报告(0877-2052896)或拨打校园报警电话(0877-2053110),不得延误延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并视事件具体情况立即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到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必要时可预先通知校内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播报准备,尽最大可能疏散、抢救人员。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处置

事件已超出学校范围,事态扩大、依靠学校力量无法平息,学校要立即向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或学生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学校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劝说学生离开现场,避免矛盾激化,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各部门、学院负责人要及时深入事发地点,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2.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现场维持秩序,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严格控制和监视。保卫处要对校园各出入口严格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各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较大事件(级)的处置

1.事件发生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要根据事件引发原因,与事件直接相关的学院、部门领导及时到达现场,对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应通过教师和学生干部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2.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报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帮助维持秩序,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升级。

第十五条 一般事件(级)的处置

事件呈萌芽状态或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时,涉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各学院、部门要加强要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要及时报告。保卫部门要加强校园巡查,发现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应急处置。

第五章  应急结束机制

第十六条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工作组将处置工作总结上报学校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校内媒体在校内发布应急结束消息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第十九条 工作组要组织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对属于国家、民族情感引发的政治群体性事件,要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保护师生的爱国和民族感情;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属于校内人事分配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帮助师生解决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第六章  责任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影和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学生处组织制定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新的工作标准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



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图

 

玉溪师范学院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