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确保我校师生员工健康和生命,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是我校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二条 本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校园发生的动物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及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实验室保存的危险化学剧毒药品、物品等丢失;发生在校园内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校园内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校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新冠肺炎等传染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校园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三)较大事件(Ⅲ级)。校园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校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四)一般事件(Ⅳ级)。校园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100人,无死亡病例;校园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发生在校园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玉溪市卫生局、玉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担任顾问;工作组成员由保卫处、学生处、宣传部、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健康中心)、学生健康中心主任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健康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分管健康中心)兼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
工作组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确定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型和级别;收集、分析事件的相关信息,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并督促开展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义务,要求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一旦突发事件发生,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学院)和教职工综合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应经常对食堂、办公教学区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学校每年需投入专项经费,以保证防控工作顺利完成,用于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开展宣教活动,储备医疗防护用品、公共卫生防疫、疫情监测环节的保障落实等各项工作的开展需要。
第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7个专项”爱国卫生运动,重点做好食堂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和公共环境卫生,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九条 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经常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十条 要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后勤服务中心、各学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师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增强全校师生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开展日常师生考勤监测制度,对师生员工中因病缺勤者要及时掌握情况并进行跟踪了解。重视信息的收集。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联系,收集学校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健康中心(0877-2985773)报告,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报告,并视事件具体情况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报告。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形式,程序如下:
疑似感染者 →学生健康中心(隔离、治疗、转送) →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所属部门(学院)负责人→区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
要严格执行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各部门、学院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传染病的处置
1.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疫情通报。
2.全校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校内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要进行控制。
3.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4.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必要时进行封闭校园管理。
5.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调整教学方式。必要时停止现场教学改为线上教学。
6.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防控工作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避免负面舆情。
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的处置
学校食堂立即停止疑似食品的加工和售卖,并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相关学院和部门立即将中毒师生员工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现场,待确认后交卫生部门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处置
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时将受害师生员工送医院接受救治。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第六章 应急结束机制
第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工作小组把突发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进行总结,对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反映出来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教育厅、市教体局、区(市)疾控中心。
第七章 责任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行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标准要求,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图
玉溪师范学院
2021年6月